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
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
称“ESG”)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
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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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政策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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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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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过”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
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
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
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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