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涉及紧急事项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受邀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及通讯表
决。每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通过。独立董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
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至少”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