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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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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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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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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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监督和督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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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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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
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
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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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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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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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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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当遵守并执行《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除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达到披露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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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披露标准(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12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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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范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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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5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
— 16 —
员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 17 —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
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证券部是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 —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19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司、部门的重大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应
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部门的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按照公司投资企业管理等相关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保证
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
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 20 —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按照公司
投资企业管理等相关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
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各分公司)按工作部署,及时按照公司投资企业管理等相关
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定期报告披露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 21 —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
各职能部门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司投资企业管理等相关
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
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涉及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经董事长同意、由
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
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分
— 22 —
公司)和人员,董事会秘书参照前项规定组织完成向监管部
门的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进行补充或澄清。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档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
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
度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
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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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要信息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
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
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适用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
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执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流程且造成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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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及时沟通、报告造成
重大失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六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的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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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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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提出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
单位及部门,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格式要求向董事会秘书
书面提交申请材料,充分论证申请理由,并应当对提交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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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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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使用社交媒体,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告的形
式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
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
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监局备
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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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
续发展报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
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
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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