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8: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指《公
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接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进行有关
信息申报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
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
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中国证监
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
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未预告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
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届满”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通发展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