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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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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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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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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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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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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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
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减持办法》《持股变动规则》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
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
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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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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