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保密工作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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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情况;
履行职责;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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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的 20%;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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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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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填报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单位名称或姓
名、任职情况、获取信息的时间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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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内容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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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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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部门及
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制度对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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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
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
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
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
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
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
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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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审慎使用社交媒体,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
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
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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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
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
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
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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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上海机场 公司代码:600009
报送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与
联
自然人姓 公 证 知悉 知悉 知悉
所在单 系
知情人 名/法人姓 知情人 职务/ 司 件 证件 知情日 亲属关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位/部 电 备注
类型 名/政府部 身份 岗位 的 类 号码 期 系名称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时间
门 话
门名称 关 型 地点 方式 阶段
系
回执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知悉贵公司将本人登记为 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人确认下列信息准确无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上海机场的证券,
或者泄露 项目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海机场证券。本人将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上海机场 公司代码:60000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筹划决策方式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机构和人员
附件三: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文号)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填写信息名称)信
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
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上海机场,证券代码: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
此函。
年 月 日
回执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