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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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共五人,其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或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战略发展委员会
日常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联络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并批准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资产
转让和收购;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投资评审小组负
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提请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投资评审小组提议召开;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应当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无
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投资评审小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记录并送各委员
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应当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陈述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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