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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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中体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
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现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
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述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重
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部,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单位名义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等洽
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负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
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
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分类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上述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话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
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
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公司可能面临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
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
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
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
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而遭受
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
给予的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以上”均含本数。
  (五)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
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附件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
      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书面保
                                   □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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