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
仔细审议各项议案,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
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2025 年度的工作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吴炜,男,1968 年 12 月出生,律师。美国密执安州蒙东那
大学硕士。律师执业三十多年,现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还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
听证中心副理事长、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体育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帆船帆板协会执行委员、中国棒球协会
理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理事、上海市体育局法律顾问、上海
市司法局首批国际仲裁专家库专家、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政法
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没有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管理、技术等咨询
服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职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
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吴炜 6 6 4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会议。报告期内,
召开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未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委
员会 1 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战略发展委员 提名与公司治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
姓名
会 委员会 会 议
吴炜 - 1 1 1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在董事会会议上听取公司管理
层对于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
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小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重点关注,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时,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更直接的沟通交流,提升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效果。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利用参加现场会议机
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重
大决策执行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本
人持续关注公司公告和媒体相关报道,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
信等途径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形成了有效的沟通机制,切实履
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人认为,公司与
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符
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交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
行,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
露不准确,以及“营业外收入”未及时披露的情况。针对上述问
题,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从制度建设、监督强化、人员教育三个
维度,推动公司全面完善关联方管理体系,切实防范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风险;同时建议强化政策学习宣导,提升全员合规意识,
健全制度执行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责任,并加强专业研判与沟通,
有效防范执行偏差。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要求,熟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流程。本人同意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更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主持第九
届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董事候选
人杨杰先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担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
提名杨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董事任职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薪
酬管理制度,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进行考核及薪酬兑现。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炜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