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信息被依法披露之前,能直接或间接
知悉、获取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负责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
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本办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
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报告内部重大事项。涉及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
的,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董事长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性事务以及报送事宜,
董事会秘书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
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以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或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一)正常行使工作职责的;
(二)获董事会授权的;
(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协助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明示、暗示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依《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的,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证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为督促本办法第五条第(三)-(九)项所述相关信息知情人切实履行本
办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签署《内
幕信息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如内幕信息非因本人原因而被不当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该情
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事态的影响范围
和后果,同时积极配合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有关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方面的培训或学习,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认真参加。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从公司或原任职单位离职,
其对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信息被正当披露。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造成不利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如给公司、股东或相关利益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违法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
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的未尽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的原则,尽最大注
意义务,合理行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股票代码:600158(A股)
信息内容:
内幕信
职务
序 息知情 单位、 身份证件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岗 登记人
号 人姓名 部门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位
/名称
登记时间:﹍﹍﹍年﹍﹍﹍月﹍﹍﹍日 信息知情人签字/盖章:﹍﹍﹍﹍﹍﹍
附件二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下
称《办法》)所定义的信息知情人,为履行《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尊重并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郑重承诺:
一、本人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同意按照《办法》的
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论本人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是否离职,并自
愿承担由于本人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保证不擅自公开或
泄露该信息,并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协助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三、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工作,及时并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本人如依《办法》的相关规定,获授权对信息进行披露,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确保所有投资者及时、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
五、如信息非因本人原因而被不当披露的,本人将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事态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同时积极配
合董事会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本人将积极配合、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方面的
培训或学习。
七、本人理解并确认《办法》有关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密方面的未尽事项,将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的原则,尽
最大注意义务,合理行事。
内幕信息知情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