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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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
      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除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成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的情形之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   根据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
            查并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其中薪酬政策、计划
            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支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如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
       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
       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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