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 中国动力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学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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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张学兵)
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
会各项议案,从客观、公正立场出发,作出独立判断。现将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学兵,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 年获
律师执业资格证,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外,本人还担任北京市法
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首都慈善联合会监事长。2025 年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还兼任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本人对 2025 年度自身独立性进
行了自查,并签署了《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本人确认,本
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
业任职,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时出席了历次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议案情
况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决策,对各审议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
程序,合法有效,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年度股东会和 2 次临时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张学兵      10        10         0      0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员会共召开会议 8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
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张学兵          8          8               0          0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张学兵          4          4               0          0
  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本人均仔细审阅会议议案,
认真听取汇报,详细了解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审计工作、重要关联交易、财
务负责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议案的情况,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于
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表示同意,未提出保留、反
对意见,各项议案均通过。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汇报的公司
效,并与其他委员就审计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财务数据、关键事项等进行沟通
讨论,充分发挥监督审核职能。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本人重视中小股东诉求,积极关注网上舆情,就有关事项及时向公司问询与
反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利用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机
会,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并向中小股东答疑解惑。
  (五)现场工作情况
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一是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积极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二是定期听取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汇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三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董事合规履职的相关监管要求,提高自身履职能
力。
  报告期内,本人投入的现场工作时间为 21.5 天。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指定了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为独立
董事履职提供支撑和协助,畅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条件。公司就生产经
营情况、重要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及时沟通汇报,便于我们及
时了解公司最新经营状况。同时,在各类会议审议重要事项前,与本人进行充分
沟通,对本人关注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和反馈。此外,公司及时传递各项监管规
则要求,协助我们提高对上市规则的认识,持续做好履职保障工作。
  (七)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终止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草案中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决策、审批和披露程序的合规性。本人认为,公司的
交易报告书(草案)和终止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所属
子公司提供担保、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事项,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事前审核,认为上述交易程序规范,交易定价合
理、公允,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季度、半年度报告以及公司
司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控规范有效,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勤勉尽责。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 2024 年度,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连续 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报告期内,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招标程序,选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通过审慎评价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项目成员信息、
审计收费等情况,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
力;本次选聘过程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
王锦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王锦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中
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情形,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条件,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合法合规;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王锦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议案。通过对候
选人个人履历、工作业绩、任职资格等情况的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提名、增补
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候选人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薪酬安排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
完整、及时、公平”的监管要求,持续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及临时公告披露,报告
期内披露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23 份,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构建了信任纽带,
奠定了公司诚信形象的良好基础。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
管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履职。全年保证不少于 15 日的现场工作时间,深度参
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合规性、财务报告真实性、利润分配
合理性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客观意见。通过建立与管理层的常态化沟通机
制,持续关注公司内控建设与规范运作,切实发挥监督制衡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管重点,持续提升专业履职能力:一是强化现场履职深度,确保对重大事项的独
立判断;二是重点关注 ESG 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监管聚焦领域;三是深化
与审计委员会的协同监督,推动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本
人将以独立、公正、审慎的态度,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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