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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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更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实现责权利相匹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
任大小挂钩;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
钩;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
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相关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
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
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
职务或者专职在公司工作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除此之外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也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但其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
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或者专职在公司工作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奖
励及其他福利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
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
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
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其中,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可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四)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
奖励,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福利: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
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
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和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
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
行。
 第十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情况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
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
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报经董事会批
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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