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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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
素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
  (四)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
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五)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杭州禾迈
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
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为:(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2)在
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独立董事。
  (一)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
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会费中支出;
  (二)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
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定。
  (三)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其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
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
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
总体经营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
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
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
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发放。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并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年度全额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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