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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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
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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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对
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
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专项奖励、特殊贡献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其中:
素确定;
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所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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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未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或津贴;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不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重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津贴标
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
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
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
款项后,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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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
  (一) 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
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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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再具备任职资格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
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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