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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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薪酬分配和考
核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八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独立
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扣发绩
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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