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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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外
部董事、内部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平原则,公司的薪酬水平应与行业薪酬水平相
符,同时与公司发展规模和经营情况相匹配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相对等原则,薪酬水平要与岗位价值
高低、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相
统一;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
惩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
机制、薪酬兑现方案的审核、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等政策规定和
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考
核与兑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议批
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人力
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等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
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的薪酬
标准及薪酬管理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津贴
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任期
激励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主要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是年度的基本收入;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
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专项奖励是对年度内完成公司特殊、重要的专项工作,
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四)任期激励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
达成情况,按照任期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和市场变化状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等机制,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绩效考核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
人承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费用以及国家
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公司内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评
价意见核定后进行发放,公司应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递延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专项奖励和任期激励按公司相
关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个人所做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
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
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具体薪酬调整
依据如下:
  (一)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规模变化状况;
  (二) 公司经营业绩与盈利状况;
  (三) 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与个人职位调整或职务变化情况;
  (四) 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报董事会同意,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
况的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
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
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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