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
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根
据上述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四章 制度的宣贯与督导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生效后,由董事会负责制度的宣贯工作,并在日常业务指
导及检查工作中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