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
构,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
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
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建立工作底稿。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每半年度至少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拥有的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包括:
(一)可以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
审计对象。如有必要并经公司相关授权人员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
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可以根据识别的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点和管理需要,提起专项审计
建议,经公司相关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
访谈,要求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四)有权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OA系统等相关信息
系统内的信息,符合公司规定的“绝密”信息除外,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
盘点实物,有权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暗访,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
等进行解释;
(五)对于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账簿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行为;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
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等其他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
(六)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上级领导反
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问题;对于不符合本制度
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以及不按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人,有权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八)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于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及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开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
成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合提供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相关资料和人员对接准备。
审计自有方法和渠道等方式,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明资料及工作记录,履行审计监
督职能。
征求意见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经逐级复核、审批后,送达
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作日内提交修改申请,内容包括修改理由以及具体的修改建议,审计组收到被审
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决定并下发审计报告正式稿;如
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
审计报告正式稿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内审机构的上级领导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评估,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如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
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内
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
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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