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规定,立足专业背景,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及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助力公司科学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切
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英丽,女,195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现
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
专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英丽女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
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远洋海运集
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现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监事、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
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3 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 3 次,亲自出
席股东会 1 次,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所议各事项提出合理建议,独立、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5 年度,本人对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历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并未行使提议召
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
表意见,为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公司经营情
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公司拟作出的相关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股东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
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重
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探讨、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会议、查阅资料等形式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以现场交流、线上会议、电话沟通、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高度重视且持
续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履职。公司始终高度重
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切实保障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
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
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内部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阅读
报告,重点关注了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数据和财
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解释的合理性等,本人对定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在详细了
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
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执行有效。
《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
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
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同时该所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同意继续聘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承诺、收购事项、更换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变
更、董事高管任免、股权激励等需特别关注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
行业水平与公司实际。
四、总体评价
与公司治理与决策,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2026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履
职,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深化与各治理主体的沟通,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潘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