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
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5年度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会议,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
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 2025 年度个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贺建芬,1963 年 12 月出生,1986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88 年取得律师资格。现
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经济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贺建芬律师
于 2004 年获得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并曾被聘为国家发改委 PPP 专家库法律专家,
国家财政部 PPP 专家库法律专家,担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的要求。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不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亦不存在影响
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
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
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姓 本年应参 以通讯 现场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是否出席
亲自出席 缺席
名 加董事会 方式参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年度股东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的次数 大会
贺建芬 9 9 0 9 0 0 否 3 是
公司董事会项下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本人在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内控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担任委员,出席各项会议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任职期内,公司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各项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审议相关议案。报告期内,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监管要求,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能
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公
司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监督督促会计师事
务所推进年报审计工作,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通过主流财经网站
等平台和媒体报道,了解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并向公司进行反馈、核实。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事项沟通时,
通过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听取管理层介绍的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
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长、其他
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主动获取为做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真实、全面
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本人凭借自身法律专业优势,对公司生产经营、重要交
易协议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了解与核查,向公司提出了专业且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大力支持和配合本人履行职
责,与本人保持高效顺畅的沟通,使本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情况。在
每次会议召开前,公司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与参与
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出
售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公司与存在关
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业务。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以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另外,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
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基于谨慎性原则,且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
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我同其他领导讨论后拟改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结合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本
人认为,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在履职过程中也能够较好地配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需要。本
人同意续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仍由董事长暂代财务总监职务,不存在更换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周支柱先生及闫银柱先生辞职,公司改选了刘国虎先生为公
司非独立董事,李炜亮先生为公司职工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公司董事调整的议案。作为
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规范,候
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及《公
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