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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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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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
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
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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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本制度附件)。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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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
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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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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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全
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
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湖南证监局可以依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
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 未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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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
漏和重大错误;
(四) 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湖南证监局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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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职务/岗位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门 关系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代码
董事长: 公司简称:南新制药 股票代码:688189
董事会秘书: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