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林瑞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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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林瑞超)
  本人作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 2025 年度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基本原
则,认真、恰当、谨慎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发挥参与决策和监督制衡
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勤勉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本人现将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履职
的情况向全体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林瑞超,男,1954 年出生,药学博士、专家。曾任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
法国第戎大学教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药民族药检测中心研究员,中国
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研究员。现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教
师。2021 年 5 月起至今,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人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所要求
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
按照相关规定亲自参加会议,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慎审议并表决各
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对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未对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   参加股东(大)
  姓名      (次)  事会(次)  会(次)    会(次)    会(次)
 林瑞超      12     12       0    0        3
  本人始终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
获取和了解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充分的准备。会议中,
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共计召开 14 次会议。本人担任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
加会议 14 次,实际参加会议 14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
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
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促进加强公
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
题进行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
司经营状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并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涉及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与建议,
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秉持开放协作的理念,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全方位支
持。作为独立董事,我通过现场参会与远程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全程参与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为深入了解公司
运营实际,通过现场考察、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定期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担保、
募投项目进展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独立作
用,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
关注市场及行业政策对公司影响情况,并适时给予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在规范运作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仔细
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传媒对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和政策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
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
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
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积极联系,及时
获悉公司股权激励与募投项目进度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
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同时向本人提供政策咨询、监管动态、履职规
范、辖区监管情况通报等学习内容。公司还安排本人参加了上交所组织的关于
“2025 年第 5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课程,既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
情权,又通过后续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保障。本人满
足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关联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所涉及的议案均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本人重点核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
性以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续聘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
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具备应
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等,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审亚太担任公司
  (六)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薪酬情况
  鉴于原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王磊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辞去相关职务,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经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同意聘请张言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本人认为,
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合法合规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有违反《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名或者任免其他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兑现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本人认为: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了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且
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4,09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完成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144,094 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2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23,99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本人审议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业务
发展等相关事项。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
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林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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