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计
划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债务人
华闻集团/公司/债务 指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上市公司
债权人
债权人 指 华闻集团的债权人
出资人
华 闻集 团 的 出 资 人 / 指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
股东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华闻集团的全部股东
控股股东/国广资产 指 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
产 业投 资 人 / 海 南 国 指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
资联合体 有限公司联合体
海南联合 指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国资运营 指 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财务投资人 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
武 41 号华闻集团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芜湖长卓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代“湘江汇城仁和二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常勤汇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北国
科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驯鹿 3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置泰来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海南弘顺恒嘉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青岛兴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天津泓生嘉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睿闻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重整投资人 指 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统称
其他
重整计划/本方案 指 本重整计划
重整投资协议 指 华闻集团、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
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上述协议的补充
协议和修订(如有)
重整投资款 指 按照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规定,重整投资人
向债务人支付的投资对价
海南省国资委 指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口中院/法院 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指 华闻集团清算组
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债务人财产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确定的财产
市场评估价值 指 评估机构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持
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所得评
估价值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华闻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华闻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债权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对华闻集团享有的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 指 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
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包括但不
限于破产受理前已经产生的以及因破产受理前相关
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
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拟裁定确认债权 指 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将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
议后报请海口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等原因尚未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但债务人财务账上存在账
面余额的债权
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述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所述共益债务
表决权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法享有的
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通过 指 就本重整计划而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
整计划即为通过
批准 指 就本重整计划而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口中院经
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预重整决定日 指 2024 年 10 月 25 日
重整受理日 指 2026 年 2 月 26 日
基准日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清偿起算日 指 相关债权经海口中院裁定确认或重整计划生效之日
(二者以日期靠后者为准)
《民法典》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企业破产法》 指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 指 2018 年 3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破
要》 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上市公司重整座谈 指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
会纪要》 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
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指 2025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监管指引第 14 号》 指 2025 年 3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
等事项(2025 年修订)》
《审计报告》 指 XYZH/2025SZAA6B0157《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天兴评报字(2025)第 0744 号《华闻传媒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该公司全部资产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 指 天兴咨字(2025)第 0156 号《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
告》 份有限公司模拟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后股票价格咨 指 天兴咨字(2026)第 0076 号《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
询报告》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票价格咨询报告》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重整计划中指人民币元
摘 要
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华闻
集团在管理人的指导下,经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依法审慎制作了重整计划。为
方便债权人、出资人快速、全面地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就核心内容摘要如下: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华闻集团现有总股本 1,997,245,457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 股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共 计 转 增 2,396,694,548 股 , 转 增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量为准)。该部分转增股票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其中:
(一)产业投资人以 610,450,000.00 元受让 500,000,000 股转增股票,受让
价格为 1.2209 元/股。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南省
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业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
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
方式)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闻集团股份。
(二)财务投资人以 1,646,340,000.00 元受让 1,193,000,000 股转增股票,受
让价格为 1.38 元/股。财务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
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闻集团股份。
(三)703,694,548 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华闻集团债务。
二、 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
保财产市场评估价值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
获得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可获优先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予以留债清偿,自清偿
起算日起 3 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留债期间,由债务人每年按照 1 年期 LPR
给予延期支付补偿。
普通债权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按 100%予以清偿,自清偿起算日
起 1 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部分以
华闻集团的股票抵偿,以股抵债价格为 5 元/股。
经测算,在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后,已无剩余偿债资源向劣
后债权人进行分配,故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
三、 重整效果
如重整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华闻集团的绝大部分债务将通过以股抵债解决,
实际需现金清偿的债务较少,在保障各类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各债权人利益相较
破产清算取得飞跃式提升的同时,极大降低了公司刚性兑付压力,提振现金流。
在实施以股抵债且重整投资人投入重整投资款后,公司净资产将获得显著提升,
上市地位得以巩固。
华闻集团通过重整摆脱债务及财务危机后,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及精力聚焦核
心主业;同时,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为公司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帮助公司彻底
恢复经营造血能力及核心竞争力,重塑行业地位,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等相关利
害关系人也将从中直接或间接受益。
注:上述仅为重整计划要点的概述,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前 言
华闻集团成立于 1991 年 9 月,原名为“海南石化煤气公司”,公司股票于
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文旅和传媒业务。2024 年 3 月
以来,受市场经济形势下滑、传统业务萎缩等因素影响,华闻集团经营状况持续
恶化,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
整。2024 年 10 月 25 日,海口中院决定对华闻集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华闻集团
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6 年 2 月 26 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闻集
团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华闻集团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海南省及海口市两级党委、政府和法院
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华闻集团重整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公开化的原则,
从债务人预重整及重整受理的审查到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推进,政府、
法院对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依法给予指导、帮助,确保预重整
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力争实现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最大化,推动重整企业
脱困重生。
为最大限度地争取重整成功,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及债务人严格按照《企业
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重整工作,包括维持职工队伍
稳定、接收债权申报及审查、清产核资、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
及制作、债权人会议组织及召开等。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政府与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并配合意向投资人对华闻集团开展尽
职调查。经公开招募、评选,最终选定海南国资联合体作为华闻集团本次重整的
产业投资人,确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 18 家机构作为华闻集团本
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
重整期间,管理人按照政府、法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良性健康发展以及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多次同
投资人、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沟通,在听取、吸收投资人、债权人及相关方意见
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审计、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
分析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风险评估、方案论证和可行性分析的条件下,根
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华闻集团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结合实际情况制作重
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将提请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
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本重整计划在依法平等保护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极大地提升了普
通债权的清偿率,依法妥善处理了现存的各类权利冲突问题,实现了各方利益的
平衡;而且华闻集团在重整成功后财务、经营等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提升持续
盈利能力,相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将直接或间接受益。因此,为使各利害关
系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使华闻集团重获新生,希望各债权人、出
资人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推动重整计划顺利表决通过。
正 文
一、华闻集团基本情况
(一) 华闻集团概况
华闻集团成立于 1991 年 9 月,原名为“海南石化煤气公司”,于 1992 年
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主管主办的都市报品牌“华商传媒”,并于 2006 年 11
月更名为“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海南省文化传媒第一股”。2008
年 2 月,公司更名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中国国际
广播电台(现已并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下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广控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证券简称
变更为“华闻集团”。
目前,公司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公司经营范围为:传播与文化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及咨询服务;信息集
成、多媒体内容制作与经营,广告策划、制作和经营,多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电子
商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贸易及贸易代理。
(二) 股本及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97,245,457 股,股东总数为 62,081
户。公司控股股东为国广资产,合计持有公司 220,806,5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11.06%,其中:国广资产直接持有公司 142,300,244 股股份,通过“四川信
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星光 5 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 78,506,261 股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广控股。
(三) 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
院申请对华闻集团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 年 10 月 25 日,
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决定书》,决定对华闻集团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一案,并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6)琼 01 破 16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准许华闻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 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华闻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为 294,547.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48
其他应收款 93,280.94
其他流动资产 962.76
流动资产合计 94,263.18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192,092.51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638.00
投资性房地产 3,133.52
固定资产 29.24
使用权资产 1,362.26
无形资产 11.96
长期待摊费用 16.84
非流动资产合计 200,284.32
资产合计 294,547.50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在重整状态下,基于
盘活华闻集团资产及继续经营的假设前提,华闻集团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项目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48
其他应收款 63,718.25
其他流动资产 962.76
流动资产合计 64,700.48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88,558.63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638.00
投资性房地产 3,133.52
固定资产 104.55
无形资产 214.54
长期待摊费用 16.84
非流动资产合计 95,666.07
资产合计 160,366.56
(五) 负债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华闻集团经审计的负债总
额为 232,087.38 万元。
权申报期限截止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华闻集团共有 59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
金 额 共 计 2,679,237,477.47 元 , 其 中 : 有 财 产 担 保 债 权人 27 家 , 申 报 金 额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管理人已审查完毕全部已依法申报的债权,具体情
况如下:
(1)拟裁定确认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将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
议后报请海口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 2,650,475,262.08 元,涉及 54 家债权
人,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24 家,债权金额 835,906,649.79 元;普通债权人
(2)暂缓确认债权。因债权形成情况复杂、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涉及未决
诉讼、仲裁案件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涉及申报金额共计
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已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前述债
权将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报海口中院裁定确认。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华闻集团不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的情形。如
未来有主体向华闻集团或管理人主张职工债权的,由华闻集团在其职工债权经法
定程序确认后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相关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账簿记载,截至 2026 年 4 月 1 日,华闻集团已知债权人
中尚有 125,007,059.37 元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
除上述负债外,华闻集团还可能承担因证券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民事
有 1 家债权人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存在同一债权人的债权经审查后同时包含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或劣后债权的情况,因此分类统计
的债权人数量之和大于债权人总人数。
赔偿诉讼的,应充分考虑可能需赔付投资者的金额,并在清偿方案中作出安排。
为此,管理人已对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预估,并已在清偿方案中予以考
虑。
(六) 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模拟破产清算假设条件下,
假定华闻集团财产均能够按清算价值评估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
偿顺序,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
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21.03%。
结合华闻集团实际情况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其主要资产中占比较大
的为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等,如在短时间内快速变现,可收回价值将极大
贬损,而且破产清算程序通常耗时漫长,且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可能增加部分远
超预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税费等)。因此,华闻集团在破产清算状
态下的实际清偿率将远低于上述测算数据,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进一步受损。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华闻集团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
危机。若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债务人将面临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
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将为零,届时将严重损害
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挽救华闻集团,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债务人重整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对华闻集团的出资人权益进
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华闻集团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闻集团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
公告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
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
及/或承继方。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华闻集团现有总股本 1,997,245,457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396,694,548 股,转增后华闻集团的总
股本增至 4,393,940,005 股(最终转增股票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的 2,396,694,548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
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安排如下:
(1)产业投资人以 610,450,000.00 元受让 500,000,000 股转增股票,受让价
格为 1.2209 元/股。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南省国
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业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
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
式)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闻集团股份。
(2)财务投资人以 1,646,340,000.00 元合计受让 1,193,000,000 股转增股票,
受让价格为 1.38 元/股。财务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
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闻集团股份。
(3)703,694,548 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华闻集团债务。
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
确认的数量为准。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控股股东国广资产直接持有华闻集团
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国广资产直接持有的华闻集团股
份已全部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且存在多地法院轮候冻结,其中
广资产直接持有华闻集团股份的绝对数量进行调整,可能严重损害相关债权人等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多地司法部门协调,将严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效率。
因此,为最大限度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推动重整计划高效执行,
本次重整不对国广资产直接持有华闻集团股份的绝对数量进行调整。在按照本重
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国广资产的直接持
股比例将被稀释至 3.24%,其实际享有的表决、分红等权利均将被较大幅度调整。
(四) 除权与除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
(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
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
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
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根据《监管指引第 14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
(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
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
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
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
处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华闻集团股票价
值的影响,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可能对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
该笔债权与华闻集团无关,不属于破产债权。
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
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
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
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
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可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
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
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华闻集团原有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绝
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
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华闻集团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
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上市地位得以巩固,
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 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华闻集团的债权分
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元。
截 至 2026 年 4 月 3 日 , 经 管 理 人 初 步 审 查 确 认 的 普 通 债 权 金 额 为
截至 2026 年 4 月 3 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
劣后债权金额共计 23,871,660.74 元。
(二) 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
保财产市场评估价值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
获得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可获优先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予以留债清偿:
(1)留债期限:3 年,自清偿起算日起开始计算。
(2)留债利率: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
(3)结息及付息安排:每年结息及付息一次,每年的 12 月 21 日为结息日
及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普通债权包括向管理人申报并经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就特定财产未获优先清偿转入普通债权的部分。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如下:
(1)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全额现金清偿,
由债务人自清偿起算日起 1 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债权人因有财产担保债权
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受偿的部分,与原普通债权(如有)加总参与一次现金清偿,
不重复计算。
(2) 5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部分,以债务人股
票进行清偿,以股抵债价格为 5 元/股,即,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 50 万
元的部分,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20 股债务人股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重
整后股票价格咨询报告》,华闻集团重整涉及的以股抵债股票价格区间为[3.82,
如存在涉及华闻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债权,则该等债权将作为普通
债权获得清偿,通过前述方式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公平清偿。
在抵债过程中,若发生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则该债权
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后,在个位数上加“1”。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经测算,在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后,已无剩余偿债资源向劣
后债权人进行分配,因此劣后债权无法获得任何清偿,不参与本重整计划的表决。
(三) 预计债权的清偿
对于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涉诉、仲裁等原因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将
根据各债权的性质,按申报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预留期限截止到该等债权
依法获得确认之日。该等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
式予以清偿。
债权人应于清偿起算日起 5 日内,根据“律泊智破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
登录债权申报系统填写受领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并按管理人指
定格式(接收现金清偿的格式见附件 1,接收股票清偿的格式见附件 2)上传加
盖债权人公章(机构债权人)或债权人签字捺印(自然人债权人)的告知书扫描
件,并将告知书原件寄送至债务人或管理人处。债权人线上填写的受领偿债资源
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应与加盖债权人公章(机构债权人)或债权人签字捺
印(自然人债权人)的告知书及扫描件所载信息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的,以债权
人线上填写的信息为准。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指定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
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对于逾期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偿债
资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如自清偿起算日起满
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清偿起算日起满 1 年后仍有剩余的,参照重整计划有
关剩余偿债资源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华闻集团账面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
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重整受理日起三年内或至该等债权的诉讼时效
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华闻集团主张权利的,华闻集团不再负有清偿义
务。
四、低效资产处置
华闻集团部分低效资产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可能拖累重整后华闻集团的财
务状况,该等低效资产包括两类:一类为拟转让资产,具体指关联方经营性往来
债权;一类为拟剥离资产,具体包括华闻集团及其下属国广光荣持有的部分资产。
为优化华闻集团资产结构,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实现重整后华闻集团瘦身提效,
提高盈利水平,本次重整拟由财务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平台公司,针对上述两类
低效资产,分别采取受让拟转让资产及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完成低效资产处置
事宜。具体如下:
(一) 拟转让资产处置方案
拟转让资产包括:华闻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对华闻集
团实际控制人国广控股享有的 123,300,000.00 元合法债权以及华闻集团全资下属
公司国视通讯(上海)有限公司对华闻集团关联方国视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享
有的 19,267,107.51 元合法债权。以上债权金额合计 142,567,107.51 元。
本次重整程序中,由财务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特
定有限合伙 1”),由特定有限合伙 1 按照上述债权原值 142,567,107.51 元受让
上述拟转让资产。
(二) 拟剥离资产信托方案
本次重整拟以华闻集团及其下属国广光荣持有的部分资产作为剥离资产,由
信托公司设立自益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由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将前
述剥离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置入服务信托,按照信托机制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和处分;服务信托设立后,由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按照本重整计划的
规定,将其持有的服务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财务投资人共同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特定有限合伙 2”)。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正在下列
方案框架内实施剥离资产的归集、信托文件的签署以及服务信托的设立相关工作。
鉴于剥离资产的数量、种类、主营业务、地域范围、管理事项等较为复杂,
故拟通过剥离资产管理平台对其开展管理运用和处分。
具体而言,由华闻集团实缴出资设立一家平台公司,从而取得该平台公司
接方式转让给平台公司,最终形成华闻集团及国广光荣对平台公司享有的转让价
款债权。该剥离资产的归集工作完成后,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共同作
为委托人,以华闻集团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的股权、华闻集团和国广光荣因置
入剥离资产而取得的对平台公司的转让价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设立
自益的服务信托。
有关上述服务信托以及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方式如下,具体内容以各方实际
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
(1)委托人
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为华闻集团及国广光荣。
(2)受益人
服务信托为自益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华闻集团、国广光荣。在
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特定有限合伙 2 转让
服务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后,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即为特定有限合伙 2,且受到信托
文件的约束。
(3)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
①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华闻集团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华
闻集团、国广光荣因向平台公司置入剥离资产而享有的对平台公司的转让价款债
权。在底层资产置入平台公司的前提下,结合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上述信托财产
价值合计为 94,771,945.98 元,其中平台公司的股权价值为 12,000,000.00 元,转
让价款债权的评估价值为 82,771,945.98 元。
②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
作为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即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持有的拟置入
平台公司的剥离资产,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合计 9,477.19 9,477.19
如实际置入的底层资产的范围或价值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范围或价值存在
差异的,该等差异由平台公司享有或承担,且最终由信托财产享有或承担。
如拟置入平台公司的底层资产因涉及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转让受限情形,
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资产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
即视为转让完成,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资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
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等)。后续在该等权利
受限情形解除后,由转让方和平台公司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转让所需手续。
华闻集团、国广光荣向平台公司置入非全资企业的股权、合伙份额时,基于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转让限制等因素的考虑,可以首先
置入该等股权/合伙份额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合伙份额项下取得处置回款、
利润、剩余财产等财产利益的权利,但不包括表决权),该等股权/合伙份额转
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与该等剥离资产有关的权益均由
平台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享有。如后续具备直接转让相关股权/合伙份额的条件,
应当将相关剥离资产置入平台公司,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通知
等手续。
就剥离资产在实际置入平台公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事项,华闻集团及其协调
下的国广光荣和平台公司可以自行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和细化。
(4)信托期限
服务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信托生效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经受益人
决策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分类设置,但划分为等额的信托份额。原则上,
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份额规模根据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按照每 1 元信
托财产对应 1 元信托份额的方式设置,具体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服务信托设立后,华闻集团及其协调下的国广光荣应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服务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份额转让给特定有限合伙 2。
(1)底层资产
受托人在服务信托项下不对底层资产进行主动管理,而是由其按照信托文件
的约定、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及/或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如有),在必要时
以其名义代表服务信托对底层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平台公司与底层企业
平台公司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底层资产的总平台,与底层企业均需按照法律
法规及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自主承担
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并由平台公司行使对底层企业进
行公司治理的权利。
平台公司不设董事会,亦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仅设置 1 名(执行)董事,
具体人选及其报酬原则上由委托人及/或受益人确定。该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且平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平台公司及底层企业的组织
架构、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平台公司及底层企业管理制度。
受托人仅代表服务信托登记为平台公司的股东,并根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
平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或委托人/受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如有)的指令代表服
务信托行使股东权利,不实质参与或干涉平台公司及底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平台公司与底层企业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策,
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
(3)资产服务机构
服务信托设立及存续期间,经委托人/受益人决策同意,服务信托、平台公
司及/或底层企业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根据信托文件、资产服务协议的约定
及/或受益人的授权等,为底层资产提供管理、处置、清收服务。
(1)信托利益的归集
服务信托的信托利益最终主要来源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产
清收回款、资产处置回款以及未来投资人的投入(如有)等。上述收益产生后,
将通过偿债/分红/减资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从底层企业、平台公司最终归集至服
务信托并形成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的分配
就归集至服务信托的信托利益而言,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扣除
信托税费、信托费用等必要款项后,剩余部分作为可分配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约
定全部分配给受益人。
此外,在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以维持届时信托财产原状
的方式,将其分配给受益人。
鉴于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当事人较为简单,为了简化服务信托治理结构,增
加服务信托治理效率,由受益人作出决定/指令的形式参与对信托财产及/或底层
资产的管理。特别的,就服务信托项下关于修改信托合同、更换受托人、增加信
托报酬、决定服务信托的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制定分配方案而言,均由受益人
决策;就平台公司董事的聘请、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议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应由平台公司股东决策的事项,均由受益人决策,或由受益人授权资产服务机
构进行决策。
委托人/受益人参与对信托财产及/或底层资产的管理所作出的决策,以及资
产服务机构作出的决策,其产生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五、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 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公告》;
招募和遴选 (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经公开招募、评选,最终由海南国资联合体作为华闻集团本次重整的产业投
资人,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 18 家机构作为华闻集团本次重整的
财务投资人。
投资协议》;2025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2 日,华闻集团、临时管理人与财务投
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华闻集团已就前述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 重整投资人情况
(1)海南联合
名称: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海口市滨海大道 81 号南洋大厦 23 楼 F 房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忠
注册资本:197,114.31 万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07 月 18 日
经营期限:2003 年 07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84800L
经营范围:承接、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的积压房地产和债权,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收购和处置
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清理解决债务、
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企业
收购,兼并和项目委托运营,财务及法律咨询服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金融主
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业务。
实际控制人: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海南联合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海南联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海南联合与海南联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董事兰天先生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海南联合
与公司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
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2)海南国资运营
名称: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 25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仕杰
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03 月 12 日
经营期限:2024 年 03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DDXJFE4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卫星通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实际控制人: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海南国资运营与海南联合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故
海南国资运营与海南联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海南
国资运营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以 610,450,000.00 元受让 500,000,000 股转增股票,
受让价格为 1.2209 元/股。其中:海南联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为 483,618,642.00
股 , 投 资 金 额 为 590,450,000.00 元 ; 海 南 国 资 运 营 受 让 的 转 增 股 份 数 量 为
受让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指定证券账户
的股票数量为准。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6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7 年 9 月 30 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9 月 3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
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
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外贸信托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2)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达卓”)
名称:新余达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府前路 223 号 211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赣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14,621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6 日
经营期限:2023 年 12 月 6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D657280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
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
(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新余达卓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3)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长卓投资”)
名称:芜湖长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 92 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
内思楼 3 楼 315-78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长城百川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陈子栋
注册资本:13,761.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经营期限: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33 年 3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7Y4F4K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芜湖长卓投资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4)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疆钰
启辰”)
名称:疆钰启辰(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 228 号 3 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
产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正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999.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09 月 22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09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EXBRCM2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疆钰启辰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5)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江汇城”)
名称:湖南湘江汇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经营期限: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Y77F08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熊爱珍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湖南湘江汇城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6)湖北国科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国科六号”)
名称:湖北国科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 8 号、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
第 D 幢 1 单元 21 层 11 号房-R104(筹)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7,36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3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EETEF15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
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实际控制人:李上吉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湖北国科六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7)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鹿秀投资”)
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 层 301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么博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1 日
经营期限: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M213X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
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么博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鹿秀投资与公司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8)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锦融”)
名称:山西锦融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晋祠路一段 86 号绿地中央
广场 A 座 23 层 23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2024 年 11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E33M976D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商业综合
体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
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陈晓伟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山西锦融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北京北置泰来存在关
联关系,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9)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北置
泰来”)
名称:北京北置泰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南里 11 号楼 11-3 幢 1 层 20171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祥
注册资本:2,66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6 月 12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6 月 12 日至 2035 年 6 月 1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ELG7278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山东置信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北京北置泰来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山西锦融存在关联
关系,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弘顺
恒嘉”)
名称:海南弘顺恒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和平大道 20 号鹏晖写字楼 24
楼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小梅)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2 月 1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9PQJB95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
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海南民生众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海南弘顺恒嘉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1)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邦信一号”)
名称:深圳邦信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3 栋 B150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72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WJ83Q9B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安全咨询服务;咨询
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深圳邦信一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
排。追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邦信一号与深圳信发四号存在关联
关系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数链
智联”)
名称:北京数链智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 2 号院 10 号楼 3 层 308 室 15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斯塔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明辉)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8 月 5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8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RXT0E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企业总部管
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董明辉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北京数链智联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3)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京韬
聚合”)
名称:北京京韬聚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 18 号楼 24-25 号一层 B65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35 年 5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M6EDB6D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
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北京京韬聚合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4)青岛兴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兴砥投资”)
名称:青岛兴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观山路 276 号 1 号楼海科创
业中心 D 座 508-170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深蓝重整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76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2 年 05 月 12 日
经营期限:2022 年 05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BM45897L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军盾国防教育中心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青岛兴砥投资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5)天津泓生嘉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泓生
嘉和”)
名称:天津泓生嘉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路 872 号文峰大厦 1210
室(天津锦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0972 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泓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驰)
出资额:14,62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10 月 13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45 年 10 月 12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82M9905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实际控制人:闫建霖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天津泓生嘉和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6)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鹰
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7 年 01 月 12 日
经营期限:1987 年 01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429120804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
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
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
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
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国民信托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17)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信发四号”)
名称:深圳信发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银湖谷花园 3 栋 B150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53QRW8D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品
牌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陈力慧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深圳信发四号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出资安
排。追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情况,深圳信发四号与深圳邦信一号存在关联
关系且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8)北京睿闻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睿闻咨询”)
名称:北京睿闻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澄秀园 2、3、6 号楼-1 层配套用房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慧言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冯文辉为
代表)
注册资本:5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03 月 19 日
经营期限:2025 年 03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F62XQ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睿闻咨询与公司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序号 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 受让股数 投资金额(元) 每股价格
合计 1,193,000,000 1,646,340,000.00
(三) 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财务投资人入股价格为 1.38 元/股,均符合《监管指引第 11 号》第八条的规定,
即不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时市场参考价的 50%。
财务投资人持股锁定期为不低于 12 个月,与一般投资者短线交易套利的情形存
在较大差异;重整投资人除支付重整投资款外,产业投资人将为华闻集团发展提
供产业协同及业务导入等赋能支持,财务投资人将另行出资解决公司历史问题,
帮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足 1 元/股,在被申请重整前仅为 1.81 元/股;预重整期间,在重整投资人积极参
与重整的背景下,公司股价最高达到 3.78 元/股,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对公司股
价表现产生积极作用。因此,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时点确定入股价格,具有合
理性,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 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用途
本次重整,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将根据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执
行重整计划及支持华闻集团后续业务发展。
六、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批准后,华闻集团将以重整为契机,在重整投资人
的支持下,妥善化解债务及财务危机,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状况,力争将华闻集团
打造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强化存量业务,提升经营能力
依托于产业投资人及其相关股东资源优势,未来计划投资强化现有传统文化
旅游业务并实现文旅业务的数据化、模型化和智能化。其中:
(1)三亚凤凰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凤凰岭”)
受海南整体旅游市场的结构性变化,三亚凤凰岭运营管理的凤凰岭景区散客
比例逐年上升,未来计划从以下方面推动凤凰岭景区完成目的地消费场景的打造
与升级:
①打造“三夜经济”,强化“三亚之巅 IP”。一方面将对景区现已初具规
模的“三夜经济”(夜游、夜演、夜市)进行集中、完善和提升。如对现有灯具
进行分批分区集中展示;对夜演项目进行模式创新、内容完善;依托现有商业点,
融合仰望营地、风情天街,探索形成规模化、立体化的夜市商圈等。目的在于使
景区有更多“可玩、好玩、乐玩”的景观和项目,给游客带来更好的体验,保持
三亚夜经济的地标地位。另一方面,将持续宣传“三亚之巅 IP”,强化“一览
三亚景,就来凤凰岭”的市场认知,提升景区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②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景区商业价值。未来将加快推进景区新游客中心
的设计规划、报批报建工作,包括建设新游客中心等。在未来产业投资人的支持
下,将争取景区各项工序有效衔接,致力于将新游客中心打造成为景区综合商业
体,拓展景区周边文创及商品的销售渠道,进一步提升景区商业价值及游客体验。
③升级景区旅游空间,丰富景区内部业态。将对景区内部风情天街、九曲桥
下空间进行扩容,对鹿心亭、执手台、龙凤门、前山彩虹步道、状元桥、后山上
山车道等进行升级改造。在形成新游玩动线的基础上,将力争通过招商或部分自
营,引入特色商户和产品,形成新业态并提高二消产出。
④依托海南国资联合体及其相关股东优势,一是借助文旅产业资源协同发展
的机会,推出东线、中线、西线等多条特色旅游线路,通过专业的团队提供高质
量的服务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为上市公司旗下文旅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和客
源输送。二是积极引入、探索文旅新业态。三是引入并借助央国企在国内外旅游
市场的广泛影响力和丰富资源,推动上市公司旗下文旅板块业务的扩张,提升品
牌知名度。
(2)海南省农旅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农旅文”)
海南农旅文旗下子公司目前持有的澄迈县 2,842 亩地块,地上已种植椰子、
龙眼、柚子、荔枝、槟榔等热带水果。未来将依托海南农垦资源,并充分利用地
块的区位优势,从以下方面将该地块打造为独具海南特色的综合农业项目:
①一方面,引入耐低温榴莲、凤梨等适合在海南种植的高经济价值热带水果
进行育种繁育,并建设产业园配套设施,将该地块建设成为热带水果产业园的核
心园区。另一方面,依托与海南国资及地方政府的合作优势,带动澄迈县内如凤
梨、荔枝、柚子等其他优质热带水果生产基地,一同努力打造国家级海南热带水
果产业园区,建立海南热带水果的品质标准,将海南从热带水果的种植地转化为
集交易、加工和出口的主基地。
②以海南农旅文公司为主体,积极开发并整合海南农产品相关的地理标识产
品,如五指山大叶茶、黎族山兰酒等,结合公司及海南国资等战略投资人体系内
的文旅、广告、电商等资源,推动海南农旅文向产供销一体化的热带农业旅游公
司转型。
(3)海南省文创旅游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文旅”)
海南文旅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全球贸易之窗”大厦的所有权,未来公司将
积极引进新的优质客户及 IP 资源,并通过以下方面为海南文旅业务发展创造增
值空间:
①写字楼租赁方面,一是在掌握周边竞品写字楼动态行情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自身定位及品牌优势,结合海南入境免签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在“全球贸易
之窗”大厦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推动多语种服务和国际化配套设施的完善。
二是进一步优化大厦设备,严控各项成本,巩固推进运营精细化管理。三是借助
海南国资联合体及其相关股东资源优势,借助其在楼宇招租方面创新合作模式
(如分时租赁、定制化服务)和丰富经验。
②“全球贸易之窗”大厦作为海南省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一方面公司将借
助政府资源,维持招商联动,进一步匹配自贸港招商引资需求和创业扶持需求。
另一方面,延伸服务链条,开拓及储备潜在客户,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积极参与海
南自贸岛优势产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③借助战略投资人的数据服务支持及其影响力,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税收等
优惠政策,积极引入数据服务类企业入驻,以数字化产业为基石推动对“全球贸
易之窗”赋能升级。
(4)海南南海明珠游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明珠”)
为支持海洋旅游业发展,持续丰富海洋旅游业态,2023 年 1 月,海南印发
《关于加强海洋旅游业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游艇码头、
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等旅游业态的用海要素保障和服务管理政策。未来,将以南海
明珠为基础,整合链条资源,并通过以下方面实现自身业务的升级发展。
①加强品牌推广,开拓游船新业态。一是立足市场,持续加强营销与品宣,
并在现有“海南之星”“海口之星”游船基础上适时引入配套的二消项目,增加
定制化包船及日常散客观光游的收入来源。二是以现有游船为载体延伸开发海葬
等绿色生态殡葬业务、海钓等休闲渔业业务,取得相关业务运营许可;或积极谋
求合作取得其他游船的运营管理权,以此借力开拓新业态。三是启动新船建造工
作,积极布局大型餐饮船等差异化产品,通过游船功能的优化与部署,打造南海
明珠市场核心竞争力。四是打造“游艇+户外生活+旅游”新消费场景。
②积极整合业内资源,提升游船规模经济效益。依托于海南国资现有游船及
码头商街等资源,提升游船规模经济效应。同时,积极布局环岛游轮项目,满足
游客白天或夜晚 12 小时内短途航程娱乐需求。
(5)智慧文旅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规定》,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得到了
明确支持,这为海南文旅产业的数据化和模型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海
南文旅产业正处于“数据化+数据模型”风口,政策支持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
催生了新赛道。2024 年海南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超 400 家,实现
营收约 2,000 亿元,营收规模是 2022 年的 1.7 倍,增速显著。2025 年海南封关
后,数据跨境流动与存储、智能化交通系统、跨境贸易与金融平台等内容将成为
海南建设信息化系统的重要方向。后续拟在如下方面开展工作:
①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合作方在移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优势,以三亚凤凰岭景
区为基础,致力于打造智慧旅游项目示范点。通过建立景区旅游数据资源库,推
动海南省内景区在智能票务管理、高效入园管控、客流精准监测、智慧导览服务、
资源数字化管理、创新互动体验和应急指挥响应等方面的智慧化升级,有效提升
游客体验和景区管理效率。
②致力于将澄迈地块打造为全国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国家智慧农业教育培训
基地。一方面,通过建立物联网感知和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实时监测、设备远
程操控、资源高效管理、仓储物流追踪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功能。另一方面,探索
与运营商合作,以月租套餐模式降低农民使用成本,推动智慧农业的普及和推广。
(6)文体旅融合发展
未来可依托海南省政府近年在体育产业发展与布局的机遇,推动上市公司积
极参与海南重点体育赛事的组织、策划与宣传,助力上市公司逐步实现媒体转型
及文体旅融合发展。
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是海南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三区一中心”四大发
展战略定位之一,亦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重中之重。海南将从打造全球免税购物
中心和时尚消费中心、丰富提升国际旅游产品供给、培育旅游消费新业态、打造
智慧型国际消费集聚区、拓展多层次住宿餐饮消费空间、营造优质旅游消费保障
环境等多个方面着手,从供需两侧着力促进旅游消费增量提质,发展壮大。据此,
上市公司应当把握自贸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机遇,计划在产业投资人扶持下
发展文化传媒业务,其中:
(1)国视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视上海”)
受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发展浪潮影响,国视上海从事手机音视频业务的重心
已从传统的运营商合作向版权内容分销进行转变。分销渠道已基本覆盖流媒体视
频网站板块,但受限于资金问题,业务规模未能进一步拓展。未来计划通过以下
方面对国视上海在版权方面相关业务进行优化完善:
①运营商业务包括运营商手机视频计费业务(SP 业务)和运营内容服务业
务(CP 业务),将继续按照原有协议履行,维持业务收入体量。同时,将在 CP
业务方面根据自采影视剧版权内容和运营商视频上线要求,提高内容提供质量,
争取增加客户点击量,提高 CP 端业务收入。
②在版权分销业务方面加大每年对独家剧目(网先剧、片库剧、跟播剧)的
采购,为业务长期发展提供优质可变现资产及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同时,进一步
拓展分销渠道,争取片库剧集的转售机会,增强版权分销盈利能力。
未来,国视上海经过对独家剧目版权采购及分销经验的积累,逐步提升在版
权内容行业的竞争力。公司将依托内容版权方面的政策支持,力争抢占新兴市场
高地。
(2)天津掌视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视亿通”)
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掌视亿通将通过以下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优化与提
升。一是广泛拓展行业合作,开发更多大品牌广告主。二是继续强化掌视亿通运
营保障能力,提升素材产出速度和质量,提高人效比,并积极通过媒体多元化、
服务优质化及素材内容丰富化等手段提升整体竞争力。三是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
的政策红利及消费升级趋势为互联网广告业务发展提供的机遇,在掌视亿通现有
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客户资源,构建社交媒体、OTA 平台等矩阵,通过聚焦
内容创新及技术赋能,形成全域精准投放能力。四是借助海南国资联合体在信息
产业布局优势,积极强化数据支持与服务,联动文旅、电商、游戏资源协同。
(3)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
受限于广播广告政策调整及行业变迁的影响,国广光荣原从事的广播广告业
务已萎缩停滞,但国广光荣经营团队在传统广告媒体方面仍具备较强的营销、渠
道开发与维护能力。未来计划依托海南国资等战略投资人在海南岛内传统广告媒
体资源的优势,推动国广光荣在自贸港交通领域相关的传统媒体广告市场集中发
力。
旅游消费的提质、升级与发展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重要目标,旅游消
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则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重要一环。结合自贸港新能源市
场的快速增长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劲需求,上市公司未来可紧密依托于海南国资
联合体在交通基建产业上下游产业链资源优势及业务整合能力,并计划发展交通
基建业务板块,其中:
(1)海南华闻安可新能源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闻安
可”)
华闻安可项目合作方深耕海南新能源充电领域多年,与车企、电网及出行平
台实现生态互联。目前上市公司已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华闻安可,由
公司子公司海南蓝海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华闻安可进行管理。未来计划通过以下方
面推动华闻安可根据海南新能源汽车充电市场的现状与发展潜力,全面开发海南
新能源充电市场:
①发展 To C 端的乘用车充电桩市场。截至 2024 年底,海南已建成充电桩
(2023-2030 年)》,2030 年海南的充电桩保有量需求将达到 94 万个。目前市
场开发程度不足 20%,其中海口和三亚两座城市的缺口最大。到 2030 年,海口、
三亚分别需要在其 2024 年充电桩保有量的基础上再增加 40.7 万个和 10.7 万个充
电桩。未来计划通过以下方式对海南全省乘用车充电桩市场进行深入布局:一是
深挖海口、三亚地区的市场潜力,扩大公共充电场站规模。海口、三亚地区内的
现有场站不能满足周边用户需求的,可就近或在该场地内扩建及改造。同时持续
开发新场地,占据好的地理位置及变压器容量为后期海口、三亚地区内电动车增
长做储备。二是实现充电站“上山下乡”,开发乡村充电场景,建设高周转电站
快速收回投资成本。在海口、三亚地区以外的海南其他市县汽车密集点铺设小型
充电站,满足当地充电需求。并在县市主干路铺设乡村充电站,为过往车辆提供
补能需求。三是依托政府提供的土地资源,通过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在吸引
游客、司机等群体聚集的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的充电桩规模经济效应。
②适时切入新能源衍生赛道,实现各业务协同发展,构建完整的新能源产业
生态。一是依托海南岛新能源资源禀赋的背景及华闻安可在 To C 端乘用车充电
桩的资产积累,后期可深度参与海南能源市场需求侧响应;另一方面争取为全岛
电网提供调频、调压等辅助服务,力争获取省级政策奖励。二是依托海南自贸港
专项立法保障、低税率零关税政策红利、面向 RCEP 的区位与海缆优势以及国内
低成本和高比例绿色能源禀赋,分阶段建设适配海外需求。三是基于海南岛新能
源项目运营数据,探索新能源创新业务模式,通过整合能源场站资产,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能源场站建设,为新能源项目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2)海南新海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岸”)
海南正处基建投资窗口期。依据海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海南省 2025 年重大
项目投资计划表》,2025 年将安排省重大正式项目 554 个,总投资 8,540 亿元,
年度计划投资 1,647 亿元,其中涉及的建材项目有数十个。同时,海南自贸港建
设推动港口、机场、铁路等项目建设,带动了钢材、混凝土等交通建材需求的增
长。其中,2024 年海南公路水路建设完成投资 208 亿元,同比增长 24.6%,创历
史新高;海南交投作为主要建设单位,2024 年完成交通投资 126 亿元,占全省
交通投资的 70%以上。
未来计划依托海南相关优质经销商资源,推动新海岸在建材贸易业务、仓储
物流中心、云采中心平台、建筑材料出口等方面打开布局。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
华闻集团将全面改善经营管理,从优化治理结构、调整组织架构、人才引进
与培养等方面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
向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具体包括:
层等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机构并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继续完善《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机制的正常有效运行;
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或换届,董事会将由产业投资人提名半数以上董事,并依法产
生新一届的管理团队;
营效率,打造和发展专属企业文化,培养团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推动业务持
续健康发展;
力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完善的培训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
建立起能够适应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七、重整计划的表决
(一) 表决组的设置及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
决,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按照债权类别,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进行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成;普通债权组由普
通债权人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
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立出资人组,由权益受到调整的
出资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二)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的标准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的规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标准为: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
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
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
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
人负责执行,即华闻集团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 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内,华闻集团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
限届满前向海口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海口中院批准的
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 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行账号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定的银行账户;
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法院依法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涉及需要有关单
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
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资产权属变更等事项,华闻集团及/或管理
人可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海口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
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
规定执行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债务人将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权
机关等要求执行。
(五) 执行的调整
如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
规定支付重整投资款,或在管理人与原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管理人可
以对重整投资人进行变更并引入新重整投资人。如重整投资人违约或具有过错,
导致债务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存在障碍
的,为实现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维护全
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共同利益,在重整投资人变更事宜未对债权人的清偿安排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以自主决定变更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转增股票数量;针对重整投资人未能受让的转增股票,管理人可以选择将该部分
转增股票依法予以处置变现。前述重整投资人变更相关事宜无需单独召开债权人
会议进行表决,由债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十、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 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
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限内,华闻集团应当及时向管
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债务人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
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 监督期限
原则上,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
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
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
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三) 监督职责
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海口中院提交监督报告。为最大限度维护广大
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权益,在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
对经营方案执行、产业资源导入、转增股票分配及处置等事项进行监督。
十一、 其他说明事项
(一) 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可获优先清偿部分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
完毕后,债权人应当配合债务人及时办理担保财产的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的解除手
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
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申请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及
其他权利限制措施。在债权人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手续之前,
将暂缓向该债权人实施清偿,因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受领清偿资金及股票的,不
影响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同时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
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等限制措施而对债务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以及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由
相关债权人向债务人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 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
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如债权人就其债权可同时
向债务人以外其他主体主张清偿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处
受偿,也可以选择先向其他主体追偿。债权人先行向其他主体追偿的,管理人将
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应的偿债资源。其他主体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重
整主体追偿,将依照《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本重整计划以现金、华闻集团股票抵偿债务,债权人取得现金、
股票后,华闻集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债权人的债权在重整主体之外存在为该
债权提供了财产担保或保证的,该债权人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0
日内向债务人书面发出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申请将依本重整计划依
法获得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主体提存,该提存不视为清偿债权,提
存期限不超过一年,提存期间债权人可向其他担保人求偿(该债权人根据重整计
划规定已经提供的领受偿债资源的信息不产生领受效力),但该类债权人仍应按
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措施;若债权人逾期未发出偿债
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的,视为同意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以书面方式要求终止保管并领受
偿债资源,按照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并告知其向其他担保人求偿情况的,华闻
集团将对债权人剩余债权,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进行清偿。提存期限届满,因债权
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提存的偿债资源将按照
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处理。
(三)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
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含)以上的受让人
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自预重整决定日起至该笔债权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等方式分
拆债权,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
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
公平清偿,为此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自行承担。
(四) 对外债权的处理
对于华闻集团的对外债权,由管理人制定对外债权追回方案,并协同债务人
积极追回。通过核查债务人对外债权的金额大小,债权证据是否存在严重缺失,
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次债务人是否明显存在缺乏偿债能力等情况,对于
无法追回或追回成本过高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将视情形按核销或放弃方式处理。
(五)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支付
华闻集团破产费用包括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执行
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预重整及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
债务人财产变现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管理人报酬将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工作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后,以债务人最终清偿
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
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进行收取,最终管理人报酬将根据海口中院的决定予以
收取。管理人报酬由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收取,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
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
华闻集团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债务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 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5日内,根据“律泊智破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
登录债权申报系统填写受领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并按管理人指
定格式(接收现金清偿的格式见附件1,接收股票清偿的格式见附件2)上传加盖
债权人公章(机构债权人)或债权人签字捺印(自然人债权人)的告知书扫描件,
并将告知书原件寄送至债务人或管理人处。债权人线上填写的受领偿债资源的银
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应与加盖债权人公章(机构债权人)或债权人签字捺印(自
然人债权人)的告知书及扫描件所载信息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的,以债权人线上
填写的信息为准。
对于逾期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偿债
资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
其指定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
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七) 偿债资源的预留与提存
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
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债务人流动资金;剩余偿债
股票依法予以处置变现后用于补充债务人流动资金。
如最终确认债权对应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预留的偿债资源,超过部分仍由
华闻集团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以届时华闻集团自有
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份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按照“债权人书面主张权利之
日最近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均价和抵债价的孰低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获
偿的股份数量”为标准,以届时华闻集团自有资金进行清偿。如因客观原因需调
整前述债权受偿方式的,可由公司与前述债权人另行协商。
对于债权已经海口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分
配的偿债资金/股票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股票将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账户,如自清偿起算日起满 1 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
放弃受领的权利,债务人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自清偿起算日起满 1 年后仍有剩余的,参照前述“偿债
资源的预留”有关剩余偿债资源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预留/提存的偿债现金及股票,在预留/提存期间均不计息。
(八) 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
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
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
以审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
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
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
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在海口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将华闻集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华闻集团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华闻集
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
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华闻集团或管理人
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
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九)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重整计划的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的,以管理人解释为准。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
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继续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
请对重整计划变更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许
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变更而受到
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及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重整计划修正案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后,由华闻集团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予以监督。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我方受领的
偿债资金转入如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请详细填写分行
/支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为手动填写,请保持字迹工整。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第 5 日(含批准之日)前提
交。上述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银行账户信
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我方
自行承担。我方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债权人盖章(适用于机构债权人):
债权人签字捺印(适用于自然人债权人):
二〇二 年 月 日
附件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请将我方受领的
抵债股票转入如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名称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入席位号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证券开户券商获取;若债权人为手动填写,请保持字迹工整。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第 5 日(含批准之日)前提
交;我方同意按照《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作为
偿债资源的抵债股票,上述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
因上述证券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抵债股票无法受领的,所有
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我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债权人盖章(适用于机构债权人):
债权人签字捺印(适用于自然人债权人):
二〇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