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报告期内
在任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安鹤男先生、洪灿先生、林志伟先生、李伟相先生、陈旋旋
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
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