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
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
发展目标、公司现金流量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
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
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的意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
学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审计机构对
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
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
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
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
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且金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