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6: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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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
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
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事宜聘请的评估机构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
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提供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
评估结果。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
致;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
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
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
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标的资产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本次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本次交易
所涉及的评估假设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特此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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