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
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
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已对外披
露,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
立董事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应
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调整机制、实施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事项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
续发展的需求,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
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者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市值的 5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
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 30%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
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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