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6:45: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编号:2026-028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6〕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山
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
按照山东证监局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先、邵建东、李洁、李武鹏、秦
钲懿、牟儆:
  经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
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郭志先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邵建东作为
时任董事长,李洁作为时任总经理,李武鹏、秦钲懿作为时任财务总
监,牟儆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历史事项,公司
已在定期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
持续强化公司治理、财务核算、收入确认、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
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康欣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