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放弃优先认购权实施增
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于2026
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
战略投资者暨放弃优先认购权实施增资扩股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为促进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创想数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
数维”)独立自主的长远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创想数
维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深圳市领航兴产数字创意装备产业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领航”)及珠海横琴旌荣
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旌荣”)。深圳领航与珠海旌
荣本次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010.00万元,其中,143.925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剩余1,866.07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创想数维注册资本将由
创想数维的现有股东,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奥拓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前海奥拓”)及创想数维其他股东深圳卡冈图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卡冈图雅”)、吴未先生、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高新投聚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深圳市创科
乾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通过前海奥拓持有创想数维的股权比例从47.4828%
下降至44.5012%,虽然公司对创想数维持有的股权比例小于51%,但创想数维的
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层均由公司委派,公司能对创想数维实施控制,创想数维
仍为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更。
本次增资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在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资相
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授权
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增资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止。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一
限合伙)
计大厦东座2109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前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深圳领航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
(二)交易对手方二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前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珠海旌荣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村T2-A座607
领域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展览展示策划;计
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
经相关部门审批);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数字动漫制作。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
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发行;电视剧
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增资前 增资后
序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 (万元) (%)
深圳前海奥拓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卡冈图雅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高新投聚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科乾裕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领航兴产数字
创意装备产业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旌荣信息咨
伙)
合计 2,148.1482 100.00 2,292.0741 100.00
(注:上表数据因计算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70.18 2,071.57
负债总额 1,067.74 1,089.10
净资产 1,002.44 982.48
资产负债率 51.58% 52.57%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82.27 2,240.33
利润总额 -612.14 -659.49
净利润 -460.43 -517.96
(注:上表数据因计算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差。)
平台”的查询结果,创想数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基于创想数维行业特点、市场定位、当前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潜力综合考虑
和资本运作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轮增资创想数维投前
估值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增资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创想数维及其现有股东拟与投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最终条款
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一)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投资方:
投资方一:深圳市领航兴产数字创意装备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投资方二:珠海横琴旌荣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
现有股东一:深圳前海奥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奥拓”或“控股
股东”)
现有股东二:深圳卡冈图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三:吴未(以下简称“创始人”,前海奥拓、卡冈图雅以及吴未单
独或合称“创始股东”)
现有股东四: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有股东五:深圳市罗湖高新投聚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六:深圳市创科乾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深圳市创想数维科技有限公司
各方一致同意,投资方一共向目标公司投资2,01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143.9259万元,其中143.925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866.0741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金。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
(1)深圳领航向目标公司投资2,000万元增资款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公积金;
(2)珠海旌荣向目标公司投资10万元增资款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由2,148.1482万元增加到2,292.0741
万元。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投资价款的义务以下列交易条件全部
得到满足为前提:
(1)关于本次增资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股东协议、其他相
关文件)已完成签署及生效;
(2)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所有依据目标公司章程所必要的决策机构
已有效通过所有必要的决议,该等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协议、同意本次投资、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
(3)现有股东均放弃针对本次投资的优先认购权和/或优先购买权;
(4)就目标公司所知,没有发生或不存在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创始人已经向投资方充分、完整披露了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盈利状况、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等,且不存在
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及其他任何易于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
(6)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创始人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7)目标公司已与核心人员签署投资方认可的竞业禁止协议;
(8)奥拓电子已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并发布对外公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制
度要求作出相应信息披露),同意前海奥拓及奥拓电子承担本协议及股东协议约
定的义务。
所有前提条件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满足。
在本协议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目标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资方,自投资方
收到该书面通知并确认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次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指
定账户支付增资款人民币2,010万元。
(1)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
议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阻碍
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2)除由登记机关和投资方原因所导致的延误外,如果目标公司未按本协
议约定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目标公司应当向投资方支付违
约金。
(3)因投资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其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增资
款的,该违约的投资方应当向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
(4)各方在此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及
承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均为个别而非连带的;任一投资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不影响其他投资方的权利和利益;任一投资方均有权单独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
利,不以其他投资方共同行使相应权利为前提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依法签署后生效。
(二)股东协议主要内容
投资方:
投资方一:深圳市领航兴产数字创意装备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投资方二:珠海横琴旌荣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
现有股东一:深圳前海奥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奥拓”或“控股
股东”)
现有股东二:深圳卡冈图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三:吴未(以下简称“创始人”,前海奥拓、卡冈图雅以及吴未单
独或合称“创始股东”)
现有股东四: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有股东五:深圳市罗湖高新投聚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六:深圳市创科乾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深圳市创想数维科技有限公司
(1)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成立董事会,投资方有权委派一位代表担
任公司董事会观察员,董事会观察员享有参与公司历次董事会的权利,但无表决
权。
(2)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征得目标公司股东会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占总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
上)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
a、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业务的重大调整以及目标公司开展核心业务之
外的新业务;
d、制定和变更目标公司的上市计划,选定和变更目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e、修改公司章程;
f、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g、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在目标公司上市前,非经投资方书面同意,控股股东、创始人及员工
持股平台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也不得在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权上设置质押、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等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为实施经目
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转让给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且不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除外。
(2)各方同意并确认,投资方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
现有股东应当同意并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其转让后的股权受让方享有的任何优先权利需经
目标公司书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权等)。如果投资方拟向其关联方(为本
条之目的,指投资方控制或与投资方受同一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及与投资方
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的,目标公司
和创始股东保证受让股权的第三方享有投资方按照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等交易文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同时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
且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各方同意并确认,投资方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目标公
司的竞争方或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竞争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和
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投资方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时,应书
面通知目标公司其转让股权的意图及拟议受让方身份。
(4)如果目标公司在上市前再融资,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承诺投资方享有
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按持股比例),其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
件应与其他潜在认购人相同,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的股权激励除外。
(5)如任何主体认购或受让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时的投前整体估值(以下简
称“新低价格”)低于在本次增资中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投资方有权以
在本次增资中投资方实际支付增资款为基数对应新低价格重新计算所应获得的
公司股权比例,并选择要求控股股东和/或目标公司就差额部分补偿投资方现金
或者公司股权或实现对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以使本次增资的投资价格或成本调
整为新低价格(使得经过补偿后的投资方本次增资的投资价格按广义加权平均方
式进行调整)。
(6)现有股东承诺,如果目标公司因为任何原因进入清算程序的(包括但
不限于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投资方均享有比创始股东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7)在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如创始股东拟向预期买方出售或转让其
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投资方享有以同等的价格和条件按照约定比例
向预期买方出售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利。
(8)本次增资完成后,除已向各投资方事先披露的回购权条款及回购权相
关条款外,若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以任何方式授予现有股东和新投资方任何比投
资方的本次增资更加优惠的权利或者利益,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保证投资方有权
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该优惠权利或者利益。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条款,
致使本协议约定事项不能实现或严重阻碍约定事项实现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
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直接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全部合
理费用。
(2)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本协议。
本协议自各方依法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与《增资协议》同时生效。
(三)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投资方:
投资方一:深圳市领航兴产数字创意装备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投资方二:珠海横琴旌荣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
现有股东一:深圳前海奥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奥拓”或“控股
股东”)
现有股东二:深圳卡冈图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三:吴未(以下简称“创始人”,前海奥拓、卡冈图雅以及吴未单
独或合称“创始股东”)
现有股东四: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有股东五:深圳市罗湖高新投聚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有股东六:深圳市创科乾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深圳市创想数维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权(以下简称“被回购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创始股东,
创始股东承诺按约定比例受让上述股权,其中,卡冈图雅与吴未共同连带承担49%
被回购股权的回购义务,前海奥拓承担51%被回购股权的回购义务,若届时前海
奥拓未履行前述回购义务或未足额支付约定回购价款的,则由奥拓电子就前海奥
拓未履行回购义务及未支付回购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1)在2030年12月31日前,目标公司未实现合格上市(不包括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投资方所持股权不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方式和条件被其他方
全部收购;
(2)目标公司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的情况
下发生单独或者累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转移、账外销售、对外借款、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3)奥拓电子、控股股东在未能获得投资方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
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转让其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有事实表明控股股东已丧
失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有事实表明奥拓电子已丧失对控股股东的控股权;
(4)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或创始人违反适用法律、《增资协议》《股东
协议》或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义务,且该等违反适用法律、《增资协议》《股
东协议》或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义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5)目标公司未能按照《股东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进行公司治理;
(6)创始人违背其不进行同业竞争承诺、故意转移或侵占公司资产;
(7)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务合同;
(8)其他享有回购权的公司股东行使回购权;
(9)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核心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加上按照百分之八年单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并扣除投资方回购部分对
应股权已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和回购部分对应股权全部现金补偿金额所计算的
股权转让价格(在上下文称“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款”或“回购价款”)
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投资方回购部分对应股权的增资款总额×(1+8%×N÷365)-
投资方从目标公司收到的回购部分对应股权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投资方收
到的回购部分对应股权的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其中:N为从投资方向目
标公司支付增资款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部分对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
的天数。回购义务人在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的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前述回购
价格金额。
务承担补足责任;吴未及卡冈图雅承诺其双方对目标公司49%被回购股权的回购
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使该出让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目标公
司股权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一:
(1)目标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未上市,或发生对上市构成实
质障碍的情形,经投资方股东2/3以上表决权同意,且该等整体出售交易对公司
的估值不低于本轮投后估值的500%;
(2)本协议1.1项下的创始股东未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且延期超过三个月
的。
在投资方要求行使上述权利时,创始股东有权以与投资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股
权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和条款受让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创始股东应当在收
到投资方要求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
并书面通知投资方,否则视为创始股东放弃本条项下的权利。
创始股东转让其股权所得对价应首先用于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股权回购
价款支付义务。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增资符合创想数维的整体战略规划,有助于推动新产品快速落地,持续
增强竞争优势,提升盈利水平,扩大创想数维资本规模,实现战略协同。
在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深圳领航及珠海旌荣有权在触发回购条款的前提
下要求创想数维的创始股东按相对持股比例,即前海奥拓按51%、卡冈图雅及吴
未共同连带按49%的责任比例回购其持有的创想数维股权,若届时前海奥拓未履
行前述回购义务或未足额支付约定回购价款的,则由奥拓电子就前海奥拓未履行
回购义务及未支付回购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实质上构成了公司对深圳领航及
珠海旌荣部分出资(即前海奥拓51%部分)安全的保障性承诺。实质意义上属于
公司对前海奥拓的担保。
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公司仍为创想数维
控股股东,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
需要。本次增资事项在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受相关产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存在运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可预测的因素。公司
将持续关注本次增资的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采取措施积极防范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