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要求,并结合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5 年度内任
职独立董事的何法涧先生、刘松先生、陈燕生先生、吴桐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