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6-034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亚士创能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金钟、蔡永刚、王永军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6〕97 号)
(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创能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
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合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
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合同生提供借款共 1.14 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上海)有
限公司等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由公司实际使用。该担保
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七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4〕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
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
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2023〕31 号、〔2023〕127 号、〔2024〕51 号)
第 6.1.10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
准后未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上
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2023〕
〔2023〕127 号、
〔2024〕51 号、
〔2025〕59 号)第 7.4.1 条、第 7.4.2 条
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季报、2024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士创能采取
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亚士创能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
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李金钟自 2011 年 5 月 15 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勤
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226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李金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蔡永刚自 2023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
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证监会令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蔡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永军自 201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 2、事项 3、事项 5 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226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修订各项制度,规范会议记录,加强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完善财务报告附注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
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