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海
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
-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
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
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
实施。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和。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的无保留意见;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四)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进行审议。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五)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
公司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
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
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
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