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6-05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928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 1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91,007,01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价格为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01,750,948.91 元,其中计入股本 91,007,017.00 元,计入
资本公积 1,310,743,931.9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1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
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本次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
署等具体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于近日确定募集资金存放
在临时管理人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签订了《资金临时
管理人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临时管理人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
司临时管理人 业部
三、募集资金临时管理人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资金临时管理人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丙方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丁方
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预重整工作开展之需要,丙方已在乙方开立临时管理人账户(以下简称
“临时管理人账户”),账号为 79**********15。该临时管理人账户存放有甲方借入的
用的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以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为准。未经
丙方、丁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专项资金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
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临时管理人账
户存储情况。
四、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刘桥、丁峰根据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需要,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临时管理人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临时管理人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临时管理人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临时管理人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资金使用与审批
(PDF 扫描件
或清晰照片均可),并附上证明专项资金用途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如
合同、合同审批记录等),并同时抄送丁方;
方回复“同意”的邮件,即视为丙方已完成审批手续,方可办理划款手续;
子指令)。乙方依据丙方发出的符合银行结算规定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划转。乙方不
负责审核划款用途的实质合规性,但应当核对指令表面真实性(印鉴、签章等)。
时,应同时抄送丁方指定邮箱。丁方对用途合规性有异议的,可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
邮件向丙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丙方收到丁方异议后,经审
查认为合理的,应暂缓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与丁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划款。
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该笔支出的回单。
箱系统时即视为送达。各方应自行保存邮件记录,作为本协议履行的有效凭证。
六、丙方应每周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丁方出具上一周的临时管理人账户对账单及经
丙方审批确认的专项资金流出明细。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十、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专项资金不再受本协议约定的监
管约束,由甲方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证券监管规定自主支配: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名称以实际审议为准);
本协议根据本条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应于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会
同丙方办理临时管理人账户内资金转出手续。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