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9 证券简称:顶固集创 公告编号:2026-056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三路 429 号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四)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股东会主持人:董事长辛兆龙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4,593,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6,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4,593,4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
股份 4,487,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1%。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3%;反对 25,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3%;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3%;反对 25,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3%;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6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8%;反对 26,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8%;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3,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3%;反对 25,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3%;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