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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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衡(意)字第 号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曾招文律师、荆日扬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厦
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
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东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20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朝
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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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74 名,持有公
司股份共计 8,898,341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6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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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为:1,194,597,2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573%;1,446,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09%;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191,4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8178%;1,446,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2558%;260,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9264%。
体表决结果为:1,194,563,3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157,5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4368%;1,475,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5784%;265,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2.9848%。
的议案》属于关联议案,关联股东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为:7,146,6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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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088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146,6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3143%;1,476,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5975%;274,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0882%。
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1,194,253,1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8286%;1,475,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847,3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6.9508%;1,475,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5862%;575,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30%。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1,194,546,379 股赞成,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531%;1,481,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8%;276,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23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140,5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2458%;1,481,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6447%;276,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096%。
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1,194,568,0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549%;1,46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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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24%;27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227%。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162,24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0.4896%;1,46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4615%;27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048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曾招文
负责人:孙卫星 荆日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