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刘云鹏律师、王诗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
则》”)及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在广东省肇
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广
东鸿图董事长刘卫东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 3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5,033,333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219,445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
总数的 1.2401%。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0,620,307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210%;反对 4,290,22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2434%;弃权 1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云鹏
王诗洋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