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 邮编:310020
,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 : +86 571 5692 1333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1-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华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2,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9: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4 月 22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即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和股东代
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45,707,6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为 127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144,833,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90,449,5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57,8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33,5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88,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5%;反对 57,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9%;弃权 33,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5%。
表决结果:190,439,5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67,8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33,5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78,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3%;反对 67,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2%;弃权 33,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5%。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90,446,1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2%;73,86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20,9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85,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81%;反对 73,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0%;弃权 20,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9%。
表决结果:144,568,1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2%;79,2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186,8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1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6%;反对 79,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4%;弃权 186,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0%。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190,453,6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66,3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20,951
-5-
法律意见书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92,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6%;反对 66,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5%;弃权 20,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9%。
表决结果:190,285,0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7%;69,0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186,8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2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74%;反对 69,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6%;弃权 186,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0%。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90,291,3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0%;69,5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180,0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30,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67%;反对 69,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6-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5%;弃权 180,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8%。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90,292,6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7%;68,28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180,05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31,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69%;反对 68,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3%;弃权 180,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8%。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陈月棋 经办律师:程华德
经办律师:尤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