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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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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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24 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栋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0,136,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89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2 名(含沪港通股东),代表公司股
份 1,580,6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
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
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636,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455%;反对5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00,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55%;
反对5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4%;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1,638,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512%;反对52,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02,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97%;
反对5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4%;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1,648,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32%;反对49,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12,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19%;
反对49,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9%;弃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620,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929%;反对6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3,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02%;
反对63,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16,55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4042%;反对63,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64%;
反对6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3%;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31,624,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054%;反对56,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7,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03%;
反对5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6%;弃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廖金环
                              赵江梅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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