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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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
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及其摘要、
     《芯海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核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
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
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以及担任的职务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
                                《芯海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与《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
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士 4 万股,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卢菁女士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对
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
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次
激励计划将卢菁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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