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
表如下意见: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