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全面的讨
论与分析,现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利益。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
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
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