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衍新药: 昭衍新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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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昭衍新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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