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和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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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核查意见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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