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 安旭生物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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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二)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章国标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30)。
   (四)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
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五)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并 发 表 了 核 查 意 见 。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 年限
                        (公告编号:2024-034)。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六)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旭生
物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的全球经济情况、市场环境及行业竞争格局等综合因素,与公司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且第二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
的业绩考核目标均在第一个归属期的基础上设定更高的业绩考核要求,导致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预计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 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134.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
  四、 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归属、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因此本
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的勤勉尽责。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将继续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此外,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择机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五、 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激励计划。
  鉴于本激励计划已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终止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除本尚需取得公司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
指南第 4 号》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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