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股份”
“公司”或“发行人”)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
务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宏建
联系人 崔传杨、王薪
联系电话 021-5033923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风大道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风大道西
股票简称 金钟股份
股票代码 301133
注册资本(截至 2025 年末) 11,773.792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辛洪萍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31 日
联系人 王贤诚
联系电话 020-86733628-38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日期 2023 年 1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公司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
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
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
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况;
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延期事项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公司于 2025 年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对“汽车轻量化工程塑
料零件扩产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产品类别
等内容进行变更。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上述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事项无异议。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
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金钟股份股票已满足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金钟转债”当期转股
价格的 130%(含 130%),触发了《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金
钟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
行使“金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并授权公司管理
层负责后续“金钟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公司已按赎回价格 100.20 元/张
(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 1.00%,且当期利息含税)赎回了截至赎回登
记日(2026 年 1 月 19 日)收市后尚未转股的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钟转债”
(债券代码:123230)自 2026 年 1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保荐机构
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金钟转债”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
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
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
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
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
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金钟股份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
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传杨 王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夏宏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