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公司”或“发行人”)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长高电新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74 号)同意,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86,007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60.07 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 7,719,556.00 元(含税,
其中承销费增值税 436,956.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 750,881,144.00
元。另外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本次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共计
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审华验字 CAC 验字[2026]0004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
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
市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将用于如下项目:根据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48,400,713.17 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 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金使用金额(万元)
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
项目
合计 92,259.84 75,860.07 74,840.0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鉴于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日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调增募集资金
的相关议案,基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精神,公司将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595.34 万元,现公司拟以募集资
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扣除发行费用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资金使用金额 金额
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
目
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
扩建项目
合计 74,840.07 595.34 595.34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
元,现拟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 募集资金已支付 自有资金已投入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828.26 728.26 100.00 100.00
审计及验资费 76.42 - 76.42 76.42
律师费用 56.60 - 56.60 56.60
资信评估费 37.74 - 37.74 37.74
信息披露费 9.43 - 9.43 9.43
手续费及其他 11.55 - 11.55 11.55
合计 1,020.00 728.26 291.74 291.74
综上,截至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291.74
万元,公司将使用 291.74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
金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一致,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887.08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该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CAC 核字
[2026]0012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审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
见》)
保荐代表人:
刘 栋 刘天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