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均普
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或“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承接了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海通”)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均普智能与甬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
协议之日起,由甬兴证券承接国泰海通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5 年
满。甬兴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保荐机构名称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保荐代表人 喻鑫、应夏瑜
联系电话 0574-87082030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PIA Automation Holding Corp.
证券代码 688306.SH
注册资本 122828.28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
实际控制人 王剑峰
联系人 柴俊
联系电话 0574-879086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均普智能原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6 年 1 月 8 号,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聘请甬兴证券担任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保荐协议,负责公司后续的持续
督导工作。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
保荐职责,具体包括: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持续
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十、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