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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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四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闽理非字第 64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67
人,代表股份 14,923,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077%。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73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474%;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5 人,代表股份 14,192,36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86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58,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7619%;反对 3,69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7391%;弃权 372,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58,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19%;反对 3,692,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91%;弃权 372,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1%。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20,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1726%;反对 3,630,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3296%;弃权 372,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726%;反对 3,630,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96%;弃权 372,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7%。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2,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1204%;反对 3,704,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8255%;弃权 306,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12,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04%;反对 3,704,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55%;弃权 306,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1%。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58,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7586%;反对 3,719,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9259%;弃权 345,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5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86%;反对 3,719,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59%;弃权 345,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5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37,096,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2860%;反对 3,600,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3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60%;反对 3,600,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245%;弃权 386,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95%。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02,6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0555%;反对 3,722,1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9406%;弃权 299,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2,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555%;反对 3,722,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406%;弃权 299,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9%。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621,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4694%;反对 5,00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5060%;弃权 302,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21,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94%;反对 5,000,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060%;弃权 302,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7%。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19,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1694%;反对 3,699,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7879%;弃权 304,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19,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694%;反对 3,699,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879%;弃权 304,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7%。
   (九)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28,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2277%;反对 3,629,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3188%;弃权 366,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77%;反对 3,629,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88%;弃权 366,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5%。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89,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9656%;反对 3,731,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0024%;弃权 303,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89,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656%;反对 3,731,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24%;弃权 303,2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2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49,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7016%;反对 3,771,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2684%;弃权 302,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49,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16%;反对 3,771,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684%;弃权 302,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61,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7774%;反对 3,650,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4595%;弃权 412,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61,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774%;反对 3,650,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95%;弃权 412,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920,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1747%;反对 3,692,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7443%;弃权 31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0,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747%;反对 3,692,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43%;弃权 31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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