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劲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实彪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97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股份”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80.2 万手(3,802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527,452.82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98,472,547.1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5)
第 351C000321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福能股份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规定,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度,已对福能股份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案。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福能股份经营情
况,对福能股份开展持续督导。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定保荐机构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规及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露管理制度,并对福能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未发现应向上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未发现应向上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分,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的情况。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况,未发现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福能股份需披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露、澄清或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形。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形。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严格按
查工作质量。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现场检
查。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查的情形。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承诺事项 项予以了持续关注。
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福能股份 2025 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福能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能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劲 黄实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